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錦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英傑
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工程
承攬合約書第29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