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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錦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傑 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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