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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銓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煜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世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935 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8萬5,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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