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9號
原 告 叡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和美
訴訟代理人 陳晉國
被 告 央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
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認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