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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形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索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叁仟 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