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形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育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索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叁仟
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