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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嘉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 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 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用前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2 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 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載明 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 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 費【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則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4,83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如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