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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原   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原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文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057,011元,嗣於審理中擴張請求 金額至34,867,87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56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94,128元,尚應補繳24,7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