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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1 萬9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