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3號
聲 明 人 葉正福
代 理 人 王永春
律師
相 對 人 木利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彥
上列聲明人因
被告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原告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人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明人為被告寬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
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自明。查被告寬聯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曾武雄」,
嗣於民國107 年
1 月13日變更為聲明人,有卷附董事會會議
記錄可憑,則其具狀
聲明承受為被告寬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依法
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