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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3號 聲 明 人 葉正福 代 理 人 王永春律師 相 對 人 木利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彥 上列聲明人因被告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原告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明人為被告寬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 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自明。查被告寬聯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曾武雄」,於民國107 年 1 月13日變更為聲明人,有卷附董事會會議記錄可憑,則其具狀 聲明承受為被告寬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依法核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