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簡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5 年度士建 簡字第16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 由書正本,並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4 條之1 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 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