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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簡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月14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建簡 字第2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 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 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 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上開規定 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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