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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抗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廖榮彬 相 對 人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然 相 對 人 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小芳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抗告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抗告人「希拉蕊國際精 品珠寶有限公司」之記載,顯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 有限公司」之錯誤,此觀卷內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所載即明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