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廖榮彬
相 對 人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然
相 對 人 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小芳
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抗告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
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
抗告人「希拉蕊國際精
品珠寶有限公司」之記載,顯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
有限公司」之錯誤,此觀卷內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
所載即明
,
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