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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台灣宏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為山 訴訟代理人 李俊德 上 訴 人 蕭俊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光研電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表明對 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之意思,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與第 一審同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 萬6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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