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國耀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貽溪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 告 Holly Offshore Logistic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Damodar Devadas Devasani
被 告 Atlas Offshore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nanth Reddy Dodla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辯論終結,並
定於同年2 月18日下午4 時
宣判。而因被告為印度籍之外國
公司,本院前囑託外交部進行國外送達,皆可於於1 個月內
送達予被告,如本院前於108 年9 月16日函請外交部送達本
院同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外交部於同年9 月27日發
函予駐印度代表處,駐印度代表處於同年10月9 日以郵局掛
號寄送,於同年月14日送達予被告(本院卷三第46、64頁)
。然本院業於108 年11月20日函請外交部送達本次109 年1
月14日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本院卷三第99頁),
惟外交部因
不明原因,於延遲1 個月後始於同年12月23日始發函予駐印
度代表處,
嗣駐印度代表處於109 年1 月9 日始得以掛號郵
寄,致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之
開庭通知書未能合法送達予被告
(本院卷三第107-110 頁),是本件有再行送達言詞辯論通
知書予被告之必要,依
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
年3 月26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佑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