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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25號 原   告 夏國澧 被   告 伊秀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貳仟陸佰伍拾元,查原告業已擴張其請求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 叁佰柒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金額後,尚欠壹萬零柒佰貳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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