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25號
原 告 夏國澧
被 告 伊秀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金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貳仟陸佰伍拾元,
惟查原告業已擴張其請求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
叁佰柒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金額後,尚欠壹萬零柒佰貳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