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債 務 人 王家豐即王光源
代 理 人 李勇三
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提出普來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自101年5月起至106年4月止之每
月營業額報表。
⒉自104年5月起
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4年5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
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說明是否曾領取
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104 、105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
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
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王永睿、王瑀婕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
人王永睿、王瑀婕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
補助、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
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王永睿、王瑀婕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
扶養義務
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
扶養
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原因。
⒑請詳細說明目前從事之臨時工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為何?
⒒目前是否有經
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
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
⒓請說明與比優視影像製作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有無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