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債 務 人 陳志仲
代 理 人 顧定軒法扶
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2.債務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債務人所有
扶養義務人(即其
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
扶養費用?提出
債務人所有
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5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
入狀況。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
摺,自受領時起
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4.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5.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6.說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
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5 年度水、電
、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7.債務人前配偶陳詹玉蟬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為何未分
擔房租費用。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自104 年7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9.債務人前陳報其104 年8 月至106 年7 月間之收入來源僅
文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薪資,
惟據債務人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其薪資收入來源
除
上開文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外,尚有文境通運有限公
司之薪資所得。
是以,債務人應重新列表說明其聲請更生
前2 年內(104 年7 月至106 年6 月間)收入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
10.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加
班費、津貼、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
干元?並提出自104 年7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
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
強
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證明文件。
11.債務人之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2.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
參酌新北市政府公布106 年
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3,700元
(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之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
健保費及稅賦等
非消費性支出)。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
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達22,5
00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
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
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
項金額及必要性。
13.說明債務人目前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2
3472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
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