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債 務 人 張懿即張世光
代 理 人 張繼文
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民國105 年度之扣繳憑單。
⒉自104年1月起
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4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
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身心障礙手冊?有無領取
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
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請說明104年度之所得資料中「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昱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額之原因事實,若
持有股票
,請詳敘其股數及價值。
⒎請分筆詳列104年1月至106年1月間,因後製混音工作之收入金
額,不得僅以約略表示,且須提出雇主資料及雇主所出具之收
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