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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債 務 人 張懿即張世光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民國105 年度之扣繳憑單。 ⒉自104年1月起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4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 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身心障礙手冊?有無領取 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 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請說明104年度之所得資料中「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昱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額之原因事實,若持有股票 ,請詳敘其股數及價值。 ⒎請分筆詳列104年1月至106年1月間,因後製混音工作之收入金 額,不得僅以約略表示,且須提出雇主資料及雇主所出具之收 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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