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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債 務 人 楊美鈴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民國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自104年4月起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年4月起至106年1月止,所有工 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包含輝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尼莫 複合餐飲有限公司、拉爾珠寶銀樓有限公司、潔美企業有 限公司)、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6、據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債務人於104年3月至105年12 月間任職輝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 855,347元,平均月薪為38,880元。請說明債務人任職輝松國 際事業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離職之原因為何?及再 任職之工作為何係時薪僅140元致月薪大幅降低之大象派披薩 南港店? 7、債務人任職大象派披薩南港店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 薪資,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自106年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 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 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 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 8、據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債務人自101年 11月30起即投保勞工保險於潔美企業有限公司,請說明是否 確實任職於潔美企業有限公司,及未將此部分收入列入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正當理由。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 11、提出104、105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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