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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   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   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聲   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 億4,801 萬1,   747 元,應徵聲請費用5,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述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  ㈡請補正下列資料: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  ⑴聲請人應將其所有之財產性質(包括名稱、種類、數額、有   無設定負擔諸情形)與所在地詳細記載,對於不能收回或不   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  ⑵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①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請提出所有   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及存摺封面(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載   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   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   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   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請提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證券公司帳戶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   庫存餘額表、交易市值證明。  ④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   及交易市值證明。  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勿   以所有權狀影本代之)及交易市值證明。  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⒉債權人清冊:   請補正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   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   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   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   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積欠之本金、利息、違   約金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與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普通   保證、連帶保證等情(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債   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   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   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⒊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⒋聲請人於103 年度至104 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相關資   料,含聲請人於上開2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每年度   應向國稅局申報之營利所得結算申報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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