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秦綏遠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
本件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
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
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經查,聲
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 億4,801 萬1,
747 元,應徵聲請費用5,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述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
㈡請補正下列資料: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
⑴聲請人應將其所有之財產性質(包括名稱、種類、數額、有
無設定負擔諸情形)與所在地詳細記載,對於不能收回或不
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
⑵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①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請提出所有
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及存摺封面(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載
明現有全部
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
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
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
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請提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證券公司帳戶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
庫存餘額表、交易市值證明。
④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
及交易市值證明。
⑤如為
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勿
以
所有權狀影本代之)及交易市值證明。
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⒉
債權人清冊:
請補正載明現有
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
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
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
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
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
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積欠之本金、利息、
違
約金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與就其債務有無提供
擔保或普通
保證、連帶保證
等情(如設定
抵押權、
質權等),並提出債
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
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
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
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⒊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⒋聲請人於103 年度至104 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相關資
料,含聲請人於
上開2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每年度
應向國稅局申報之營利所得結算申報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