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洪政武即新永和醫院
訴訟
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內湖簡易庭民國106年8月31日105年度
湖簡字第14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
準用之。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