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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洪政武即新永和醫院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內湖簡易庭民國106年8月31日105年度 湖簡字第14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準用之。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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