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盛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光佑
代 理 人 劉安桓
律師
相 對 人 曾佩菁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十五至十六行中關於「(即本金與
可確定利息之合計為129 萬63元)」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