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李漢謙
宣秀珍
被 告 緯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季漢偉
被 告 張家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
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
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
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
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
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1,004 萬5,000 元(計算式: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
+165 萬元+152 萬元+192 萬5,000 元=1,004 萬5,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