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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李漢謙        宣秀珍 被    告 緯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季漢偉 被    告 張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 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 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 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1,004 萬5,000 元(計算式: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 +165 萬元+152 萬元+192 萬5,000 元=1,004 萬5,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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