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簡辰澔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仁佑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萬
6,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