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鴻聖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蕙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 零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 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伍萬零陸佰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