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鴻聖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蕙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
零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
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伍萬零陸佰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