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利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秋菊 被   告 雄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享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8,81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