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利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秋菊
被 告 雄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享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8,81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