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粟信富
被 告 佳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廖盈貴
上列
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