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連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秋祝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益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陸仟叁佰玖
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
繳伍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