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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林詠盛律師       張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以先位聲明,請 求被告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柒 仟叁佰陸拾陸元,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觀上揭先、備 位聲明,僅請求對象不同,其請求金額則無二致,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 佰陸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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