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界欣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
律師
林詠盛律師
張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以先位聲明,請
求被告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柒
仟叁佰陸拾陸元,並以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觀
上揭先、備
位聲明,僅請求對象不同,其請求金額則無二致,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
佰陸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