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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雄 原   告 東莞維升電子製品有限公司 00000 000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馬電聲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尚馬電聲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皆同)壹仟叁佰陸拾 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即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6 年8 月15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477折算。計算式 :美金446,459 ×30.477=13,606,73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叁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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