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瑞雄
原 告 東莞維升電子製品有限公司
00000 000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尚馬電聲科技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尚馬電聲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皆同)壹仟叁佰陸拾
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即
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6 年8
月15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477折算。計算式
:美金446,459 ×30.477=13,606,73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叁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