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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木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壹佰貳拾貳萬玖仟叁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 壹萬零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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