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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宏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正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1,5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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