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 告 宏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世康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正中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1,5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