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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聖林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4,123 元,應繳裁判費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8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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