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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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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玟瑩 被   告 夆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捷官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7,800元(計算式:46, 200元×69台=3,18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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