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何玟瑩
被 告 夆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捷官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7,800元(計算式:46,
200元×69台=3,18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