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蕭志明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和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韋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