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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蕭志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和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韋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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