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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鴻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 原   告 賴金水       金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婷 原   告 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可 原   告 張季餘       鄭文僑       吳沐珊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張炳坤律師       楊智全律師 原告等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仟柒佰叁拾萬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 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本件105年度司 促字第15787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異議範圍之金額合計為2730萬 元(75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54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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