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鴻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鴻遠
原 告 賴金水
金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婷
原 告 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可
原 告 張季餘
鄭文僑
吳沐珊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張炳坤
律師
楊智全律師
原告等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仟柒佰叁拾萬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繳
裁判費新臺
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
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本件105年度司
促字第15787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異議範圍之金額合計為2730萬
元(75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54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4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