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邁克森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善良
被 告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捌佰
陸拾陸萬柒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拾伍萬捌仟柒佰
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