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鈺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嘉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應徵
裁判費柒萬貳仟貳佰捌
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壹
仟柒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