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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益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益 被   告 蔡養成       楊蔡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 陸佰陸拾陸元(參兩造間土地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土地買賣價款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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