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博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金崑
訴訟代理人 曾惠慧
朱介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前於民國106年9月21日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肆仟參佰陸拾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參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