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
律師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
訴訟標的(
即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
法律關係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依本院內湖簡易庭106 年度湖調字第142 號事件
106 年10月26日調解程序筆錄
所載,原告表示將另行補正聲
明,
惟迄未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