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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一三三七號 原   告 京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鞍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模法雲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係 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之情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至於利息部分,為附帶 請求之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不併算 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 (計算式:588,000 +19,575=607,575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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