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勁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碧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
遷讓房屋等
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按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
事項;如係請求一定金額,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
元),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經查,原告於
起訴狀中
訴之聲明
泛載「判令被告應立即付款,請求依法
強制執行支付」,本
院因認並未符合
上開規定程式,原告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