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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勁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柒拾捌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捌仟柒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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