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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服務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風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被   告 總督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兩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 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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