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風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銘華
被 告 總督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兩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
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應繳
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