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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柒 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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