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彥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柒
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