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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南昌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育民 被   告 蘇毅昕       李文益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伍仟 叁佰捌拾陸元【計算式:837,693 元+837,693 元=1,675,386 元】(即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受分配之債權金額各應刪減之數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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