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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喬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日升月恆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被告日升月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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