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桂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聰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艾克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柒拾陸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
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