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6號 原   告 青鼎通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 被   告 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騰       葉明昇 被   告 黃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黃俊銘與被告三洋紡織 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 ,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 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