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6號
原 告 青鼎通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
律師
被 告 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騰
葉明昇
被 告 黃俊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黃俊銘與被告三洋紡織
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
,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 定之。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