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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志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施汝憬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正雍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 拾叁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柒佰壹拾 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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