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培志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施汝憬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正雍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
拾叁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柒佰壹拾
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